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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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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电气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6/11/10

《中国电子电气行业协会章程》

(第七次全国会员大会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子电气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电子电气行业协会是由电子、电气业的行业专家、前沿技术研究员、知名企业高层技术及管理者领导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正规化、全国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推动发展我国电子、电气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集结电子、电气行业科技及研发的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通过本协会全面报道、展示当前中国电子电气行业的前沿领先技术,使广大受众,尤其是协会会员全方位及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最新技术及产品以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相关技术研究方向的指引和咨询服务,反映会员的问题及需求,协助会员解决相关行业的专业性问题,搭建一个企业与政府间、企业间、会员之间良好畅通的沟通平台。从而促进电子、电气行业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围绕电子及电气行业的前沿技术、产品努力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贯彻国家电子、电气行业的有关政策、方针;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

    (三)研究并推广电子、电气行业的领先技术和产品,普及电子、电气科学技术知识,总结交流研发及管理经验;

    (四)为会员提供业内最新技术研发资讯及技术交流平台;

    (五)举办以会员为主的管理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产品展览活动;

    (六)以会员为核心,组织举办全国大型专业的技术创新、岗位推优、科技精英评选活动,挖掘并表彰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接受委托,对创新成果进行技术评价、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协会的业务及行业领域内具有极高的水平和影响;

    (四)接受专家评审。

    具体条件如下:

    (1)普通会员:已获得电气、电气行业相关技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技术人员;拥有多项个人技术发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所研究方向及所取得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实用性、便捷性、节约成本、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及技术发展,并且成果已经在市场或实践中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的行业精英方可申请入会。

    (2)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等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电子、电气行业科技优秀人才;除要具备普通会员的条件之外,特别强调高级会员要具有极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能够掌握电子、电气行业的发展动向,并依据市场需求,独立完成技术研究的方向构想、研发和实验;同时,高级会员还要兼具卓越的管理研发团队的能力,拥有5年以上的管理大型研发团队的经验。

    (3)单位会员:在电子、电气行业领域具有独立、大型的科研团队,并且拥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在技术科研、生产加工、培养人才、服务和管理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团体。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专家组审查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即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论坛、峰会、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分享会、行业评选等各项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坚决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程序:书面通知本协会管理机构,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或对本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将自然取消。以上情况将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全国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议核查。

    (四)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包括确定协会的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宣布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审核后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依规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组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纳新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注销相关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核、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根据需要聘请协会顾问,并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十)进行表彰、奖励等活动。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单位推荐的理事,由原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个人担任理事的,应当辞去相应职务。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增补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0%。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拥有极高造诣和成就的专家、学者或在领域内拥有极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士;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且需要为专职;

    能够积极热心参与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从未受过例如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说明情况,并经全国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发生特殊情况时,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查并经核准后,可以由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对决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相应职务时,可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有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相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及企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禁止在会员中分配。由本协会开展的任何表彰奖励以及评选活动,一概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取得了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协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当面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有需要,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协会的资产。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严格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审议。全国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规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表决,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终止协会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用于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徽由象征开关含义的蓝色半圆插座和黄色插头的抽象开关图形组成。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等正式场合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七次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   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本章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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